上海师范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6-10-12  作者:    浏览次数: 2030 


上海师范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级干部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科级干部队伍建设,是提升干部队伍素质、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储备后备干部力量的必然要求。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完善和规范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中的作用,建设一支素质过硬、精干高效、勤政廉政、团结协作的管理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科级管理岗位干部。科级岗位及职数的设定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校科级干部选任领导小组负责,党委组织部实施。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具体的选任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校科级干部选任领导小组由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纪委办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般在每年六月、十二月开展。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科级干部除应满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因工作需要,且表现突出、具有六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应在副科级岗位上任职二年以上;或具有管理七级;或具有管理八级五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年以上。

提任副科级职务的,应具有管理八级;或具有管理九级三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必须从严掌握。

 

第三章 选拔任用方式与程序

第七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采取民主推荐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一般应包括下列程序

(一)动议:二级学院和直属单位党委(党总支)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核定的岗位名称和干部职数范围内,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本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机关部(处)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核定的岗位名称和干部职数范围内,经部(处)办公会议讨论后向机关党委提出本部(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计划,机关党委召开党委会研究确定工作方案,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二)民主推荐: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广泛听取意见,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民主推荐。

(三)确定考察对象:二级学院和直属单位党委(党总支)会议讨论确定建议考察对象,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机关党委向设岗部(处)反馈民主推荐情况,由机关部(处)办公会议讨论提出初步建议考察对象,报机关党委讨论确定建议考察对象,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四)组织考察:党委组织部会同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开展拟提任科级干部人选的考察工作,根据工作相关性原则确定考察范围。

(五)讨论决定:二级单位党组织会议讨论确定建议拟任人选,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向校科级干部选任领导小组汇报相关情况,由校科级干部选任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六)公示任职:涉及提任的科级干部,在原单位和拟任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报党委组织部。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党委组织部发文,人事处办理任职手续。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结束后,党委组织部将全过程形成的文书材料收集整理后,及时归档。

第九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视工作需要引入竞争机制,部分岗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竞争性选拔,一般应包括下列程序

(一)动议: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研究酝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方案,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二)公布岗位:公告岗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以个人自荐的形式报名,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四)面试:各设岗单位组织面试,比选择优。

(五)组织考察:党委组织部会同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开展拟提任人选考察工作。

(六)讨论决定:二级单位党组织讨论确定建议拟任人选,报校科级干部选任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七)公示任职。

 

第四章 培养、考核与管理

第十条  科级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  科级干部实行试用期制,新提任的科级干部试用期为半年。

第十二条  科级干部队伍的建设与规划,一并纳入干部队伍建设范围考虑,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日常培养与管理考核,由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

(一)科级干部的考核。科级干部每年考核一次,由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考核应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要注重实绩,坚持实事求是。可结合年度总结进行,具体考核办法按照学校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二)科级干部的培训。培训包括政治理论培训和岗位业务培训,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应对科级干部进行政治理论及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全面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领导能力。党委组织部依托党校有计划地安排科级干部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  鼓励科级干部轮岗交流,加强跨部门交流和本部门轮岗。

第十四条  实行科级干部免职制度。科级干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现任职务:

1. 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2. 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的;

3. 辞职或调出学校的;

4. 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5. 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6. 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7.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五条  实行科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实行科级干部降职制度。科级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纠正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94月印发的《上海师范大学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定级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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